(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晓奎与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奎,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晓奎,男,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义,经理。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徐诚忠,该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明,男,汉族,建筑商。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奎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鞍山三冶建筑工程公司营口分公司、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晓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免交。审判员 梁 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千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