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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尚保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保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76-1号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雪驰路。法定代表人:刘龙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强,该局员工。被告尚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尚保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代丽荣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