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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光诉被告曹县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曹县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李春光,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县郑魏湾镇李叉楼村。被告:曹县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东方红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光诉被告曹县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合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光与被告曹县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光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