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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国章与罗金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章,罗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8-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章。被执行人:罗金达。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734号孙国章与被执行人罗金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88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