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朱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朱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张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朱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王军邮寄2015年5月18日的开庭传票,王军于2015年5月13日签收了本院的上述开庭传票。2015年5月18日庭审前,刘平自称其是王军的委托代理人,但其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没有王军本人的签字,朱国强不认可刘平为王军的委托代理人且不同意再次开庭进行审理,故上诉人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王军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王军负担(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凯书记员邸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