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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钦与被申请人黄迎因赡养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钦,黄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黄 钦 与 被 申 请 人 黄 迎 因 赡 养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黄钦,男,身份证号码×××2316,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黄迎,男,身份证号码×××2316,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遂溪县。申请人黄钦与被申请人黄迎因赡养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黄钦与被申请人黄迎按3个月为一期轮流照顾母亲生活起居,轮流期间必须与母亲同食住。二、如果母亲患感冒等小病由当时照顾方负责,患大病住院治疗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三、如母亲去世后,处理后事的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