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朱庆丰、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朱庆丰,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王晓燕。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丰。被告钱英。原告王晓燕诉被告朱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钱英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茜,被告朱庆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燕诉称:2013年3月16日、5月13日,被告朱庆丰两次向其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归还了5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朱庆丰和被告钱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75%的四倍从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庆丰辩称:借款的本金是对的,钱肯定是要还的,现在的能力没有办法归还;对于利息,现在本金都无法归还,更何况利息,即便要计算利息也应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钱英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二份。其中一份借据载明2013年3月16日,朱庆丰向原告王晓燕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65天,从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6日。如逾期归还,逾期部分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每天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直至还清。另一份借据载明2013年5月13日,朱庆丰向王晓燕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其余内容与上一份借据内容相同。2、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二份。二份进账单显示2013年3月18日和2013年5月14日,王晓燕分别向朱庆丰交付了10万元和19万元。3、银行交易明细二份。其中一份明细中显示,王晓燕帐户在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2月17日分别进账2万元和3万元。另一份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4月16日、6月14日、7月19日,朱庆丰三次向王晓燕支付了2000元、10000元、10000元。4、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朱庆丰与钱英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朱庆丰质证后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系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其中10万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每月3分的利息,给了3次,20万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每月5分的利息,给了3次,第一次直接在本金中扣除了所以只给了19万元,本金是归还了5万元。原告本人审理过程中也陈述,10万元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是2分,给了4次;20万元的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是5分,给了3次,一次是从本金中直接扣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3月16日,被告朱庆丰向原告王晓燕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按每月2%计算利息。3月1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万元。之后,被告按照口头约定支付了四期利息8000元。2013年5月13日,被告朱庆丰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借款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按每月5%计算利息。5月14日,原告在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后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9万元。之后,被告按照口头约定支付了二期利息2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2月17日,被告分别归还了2万元和3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朱庆丰和被告钱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被告朱庆丰向原告王晓燕出具借据分别确认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但20万元的借款实际只支付19万元,应按19万元确定借款本金。两次借款本金应为29万元,扣除已经归还的5万元,实际结欠的本金应为24万元。对于利息,虽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分别为2%和5%,但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利息的起算应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话应为6万多元,被告只支付了28000元,现原告对借款期限内的不足部分的利息不再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庆丰和被告钱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庆丰、钱英共同归还原告王晓燕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9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669元,由被告钱英、朱庆丰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