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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XX与于XX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23号申请行人谢XX,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XX,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于XX,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谢XX诉赵XX、于XX(2014)通民初字第08460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XX、于XX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8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