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良昕与邹学清、蒋良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昕,邹学清,蒋良旭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蒋良昕,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邹学清,女,生于1948年2月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蒋良旭,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昕与被告邹学清、蒋良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良昕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蒋良昕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