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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包善容、陈景卫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玲,陈景卫,包善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景卫,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包善容,住广东省清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景卫、包善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陈景卫、包善容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湖路3号508房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