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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裕林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裕林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11号罪犯张裕林,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裕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张裕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裕林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裕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裕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