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子云溪与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刚家寨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刚家寨村委会第三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543号原告王某某某法定代理人王玥,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昊。被告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刚家寨村委会第三小组。负责人韩七三,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某与被告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办刚家寨村委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某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95元(原告已预交),收取10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