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