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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德伟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伟,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赵德伟。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董事长。被告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技术开发区11号地。法定代表人邓新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辉,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德伟与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德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靖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人民陪审员 牟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湘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