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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洪兰与李锋花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兰,李锋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410-1号原告张洪兰。被告李锋花。上列原、被告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锋花的银行存款10万元,案外人张鹏以其所有的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锋花的银行存款1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