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金二华与章小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06-1号申请执行人:金二华,女,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章小五,男,汉族,枞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章小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小五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小五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小五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