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23号申请人:赵某某,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住开原市业民乡富强村。被申请人:杨某某,男,住开原市业民乡富强村*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桃源乡节能空心砖厂内的砖窑、动力电、制砖设备、厂房、办公室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西丰县桃源乡节能空心砖厂内的砖窑、动力电、制砖设备、厂房、办公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越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