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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华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镇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钱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镇波,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路38号翰林福小区第13栋3单元403号。身份证号码:450721197702280058。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江法执字第26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高雄梅名下车牌号为桂N×××××的新胜达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但经两次拍卖,未能拍出。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优先行使留置权,需将被执行人刘镇波送修的登记于高雄梅名下车牌号为桂N×××××的新胜达小型汽车作价724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雄梅名下车牌号为桂N×××××的新胜达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国胜审 判 员  潘显杰代理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晓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