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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33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社区沧浦河东滩。法定代表人陈根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董事长。原告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3417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9元,由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34170元,执行费用2074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已歇业。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月忠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宜,待相关涉案财产处置完毕及执行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并与他案一并参与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荣亿达纺织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待执行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庾勤泉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