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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盘文龙与陈美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文龙,陈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盘文龙,农民。被执行人陈美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盘文龙申请执行陈美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二查,被执行人陈美旺在本地无可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美旺是广西陆川县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管辖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已将该案委托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执行,陆川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执字第353号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