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军章与杨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章,杨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军章,无业。被告杨铁华,成年,农民。原告王军章与被告杨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忠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铁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1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时至今日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铁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在安福县平都镇安城路邮政储蓄银行取出1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言明:“今借到王军章现金壹万元整,属实。借款人杨铁华,2013年8月21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杨铁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章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