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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朝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朝,男,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朝委托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秋香为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5年7月28日生下长子李启某,2007年11月13日生下次子李奥某,2011年6月5日生下女儿李某梦。后原、被告感情破裂,分居两年有余,因原告年龄已大,不再适合生育,为此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女李某梦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子李启某、李奥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辩称,非婚生子李启某、李奥某及非婚生女李某梦一直随被告生活,并在广州接受教育,要求三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年7月28日生育长子李启某,2007年11月13日生育次子李奥某,2011年6月5日生育女儿李某梦。后原、被告感情破裂,分居生活,三非婚生子女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不定期进行探望。被告到广州打工后,将三非婚生子带到广州东莞生活,由被告的父亲和两个姐姐帮助照顾。原告在上蔡县经营服装生意,有一定的生活能力。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其收入的账户明细、证人刘晓燕的证言、被告提供的东莞凤岗镇清英学校缴费收据、凤德岭竸业中英文幼稚园缴费票据、驾驶证、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男孩,一个女孩。从孩子的生理及心理发展方面考虑男孩跟随父亲生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便于在孩子生理发育期间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且非婚生女李某梦尚不足四周岁,正是需要母亲呵护的年龄,虽然被告的两个姐姐都同意辅助抚养李某梦,但母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不可替代的。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非婚生子李启某、李奥某随父亲生活为宜,非婚生女李某梦随母亲生活为宜,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儿子李启某、李奥某由被告李某朝抚养,非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被告各负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爱香审 判 员  史 瑶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