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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道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飞,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115-2号申请执行人:朱道飞,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道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杨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正大支行存款16000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杨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该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正大支行62×××67账户上的存款16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杨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正大支行62×××67账户上的存款16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员常杰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