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速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速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生。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奇瑞牌汽车沿本市鼓楼区郑河北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江西园小区门口附近时,发现有民警检查车辆,为逃避检查加速闯卡,后在本市幕府南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