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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自来诉邓应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来,邓应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来。被执行人邓应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来与被执行人邓应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应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来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