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568。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佩瑜,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07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