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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进与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刘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胡进,市民。被告刘成军,市民。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进诉被告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