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进与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刘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胡进,市民。被告刘成军,市民。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进诉被告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