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涂从分与官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从分,官世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涂从分,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官世勇,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涂从分诉被告官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从分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从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从分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涂从分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