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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涂从分与官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从分,官世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涂从分,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官世勇,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涂从分诉被告官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涂从分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从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从分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涂从分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