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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韦成师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蒋某某与韦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305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某某、蒋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执行费243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