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不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连辉、吴建党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辉,吴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不受字第2号起诉人吴连辉,渔民。起诉人吴建党,渔民。本院收到吴连辉、吴建党的起诉状,要求确认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办事处组织十号洼子2007年度的养殖捕捞权面向社会公开竞标行为违法;赔偿起诉人损失960000元;请求归还起诉人一年承包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连辉、吴建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占禄审 判 员 郝国庆代理审判员 董宏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槐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