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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先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菊,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先菊。被执行人龙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龙建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建明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建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建明银行存款10569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建明应得收入1056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龙建明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