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执字第28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粉连申请执行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粉连,吕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829-3号申请执行人刘粉连,又名刘粉莲,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通家和小区23号楼3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吕永,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海业家园3号楼2单元2楼西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永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旗锡尼路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