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55201-8。负责人:王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新亚,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苏廷美,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新亚、苏廷美借款时以其位于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东侧135号205户、305户、405户房地产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借款,房产证号分别为F1××05;F1208000100100305;F1208000100100405(建筑面积217.60平方米)土地证号212304090031(用地面积1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11.2平方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新亚、苏廷美位于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东侧135号205户、305户、405户房地产,房产证号分别为F1××05;F1208000100100305;F1208000100100405(建筑面积217.60平方米)土地证号212304090031(用地面积1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11.2平方米)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