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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淮宁精工机械厂与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上海淮宁精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李雪,厂长。被告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淮宁精工机械厂与被告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淮宁精工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上海淮��精工机械厂负担25元,其余2,50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减免。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何志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