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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飞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闫飞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伟、刘大伟。被告闫飞艳。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飞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芳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