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汇鑫线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汇鑫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特字第11号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法定代表人蒋建良,凯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凯(受凯达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凯达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无锡市汇鑫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杨阿民,汇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幼良,汇鑫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凯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汇鑫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凯达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汇鑫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凯达公司要求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