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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供销合作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行、姜生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供销合作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行,姜生军,肖敏,X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武当山供销社)。住所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军,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当山支行)。住所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20号。代表人:刘本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生军,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肖敏,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XX英,女,生于1958年7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行、肖敏、姜生军、XX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支行、肖敏、姜生军、XX英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退还四间房屋和支付了违约金及占用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海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