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钟民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万XX诉被告林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XX,林XX,顾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02901号原告万XX。被告林XX。被告顾XX。原告万XX诉被告林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XX与被告顾XX系夫妻关系,被告林XX于2012年8月31日以买房名义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在催要无着的情况下,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林XX、顾XX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XX与顾XX系夫妻关系,被告林XX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万XX30000元整。后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务,原告催要借款无着,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林XX出具的《借条》、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XX向原告万XX借款3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万XX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的借款发生于林XX与顾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林XX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本案所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XX、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XX、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XX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