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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贤操与陈江,赖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贤操,张勇,赖胜梅,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845号原告杜贤操,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勇,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赖胜梅,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江,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贤操诉被告陈江,赖胜梅,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贤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贤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83元,由原告杜贤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