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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破(预)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破(预)字第6号申请人: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安。委托代理人:王东晓。被申请人: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为民。2015年4月30日,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5月6日通知了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经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登记股东为周为民、周谊,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2007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金华市商业银行江北支行贷款100万元,由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归还贷款,申请人为其代偿后提起追偿之诉,本院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代偿款100万及利息等。2011年6月2日,本院裁定终结对该案的执行。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被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金华市泛华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应 岚审 判 员  卢 樑审 判 员  冯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