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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利丹、施怡国与施怡国、陈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丹,施怡国,陈旭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18号原告:陈利丹。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怡国。被告:陈旭丹(系被告施怡国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丹诉被告施怡国、陈旭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陈利丹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