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梅枝与李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梅枝。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达。再审申请人张梅枝因与被申请人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7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梅枝申请再审称:(一)张梅枝出具的借款借据仅表示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并不能证明出借人李达已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李达后期表达的出借款项付款方式与庭审阐述的付款方式矛盾。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3)南民初字第7050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向张梅枝本人送达(2013)南民初字第70509号民事判决书,并告知其上诉权利、期限及上诉法院。张梅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对本案再审。张梅枝的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六个月的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梅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费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