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赵某某,女,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九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王陈帅,2000年12月28日生,次子王陈轩,2005年8月28日生。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二人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原告曾于2013年7月17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该判决生效已逾6个月,二人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陈帅由原告抚养,次子王陈轩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王陈帅,2000年12月28日生,次子王陈轩,2005年8月28日生,现两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原告曾于2013年7月17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该判决生效已逾6个月,二人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王陈帅由原告抚养,次子王陈轩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曾于2013年7月18日起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该判决生效已逾6个月,二人仍无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诉至法��,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婚生长子王陈帅由原告抚养,次子王陈轩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王陈帅由原告赵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王陈轩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