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关干豪。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荷办行决[2014]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处理决定确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头居民小组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分配款人民币264500元给权利人关结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费38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高明支行、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31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华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