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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明三与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三,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汉滨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黄明三,男,生于1944年5月25日,汉族,住岚皋县四季镇。被告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成海。原告黄明三诉被告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5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三为分清主次责任,经反复考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三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红审 判 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