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殷光渊与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渊,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殷光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献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光渊与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殷光渊入股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17元,共计416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无具体办公地址。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址;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宁夏盟友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献佳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左旗看守所,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恒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