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孜古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1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5)469号起诉书指控,(1)2014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海澜之家”服装店附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扒走李某挎包内现金7元,在逃离途中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当场追回被扒现金并发还李某。(2)2015年2月21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大厦附近的公路边,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扒走张某挎包内1部价值5459元的苹果iphone(64G)型手机,在逃离途中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阿孜古力·某某抓获。案发后,被扒窃的手机被追回并发还了张某。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阿孜古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孜古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现金7元及苹果iphone(64G)型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张某。(已发还)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