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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再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新装与刘小棒、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新装,刘小棒,朱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再初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李新装,男,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刘小棒(又名刘廷风),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原审被告朱桂花(曾用名朱金花),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贵春,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新装与原审被告刘小棒、朱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东民二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连东民申字第00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新装、原审被告刘小棒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朱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新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18日由刘小棒经手向我借款25000元,用于家庭经营周转,承诺6月底之前还清,但被告未履行诺言,追款至今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刘小棒辩称,我当时没拿到25000元,只拿了10000元,而且我为原告李新装揽了工程,原告说给我30000元也没有给。原审被告朱桂花辩称,答辩人与刘小棒夫妻关系近5-6年来一直紧张,刘小棒经常不回家。答辩人与被告刘小棒于2006年8月16日解除婚姻关系,答辩人也不知借款是否存在,即使存在也应当是被告刘小棒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驳回对答辩人的诉求。原审查明,2006年6月18日,被告刘小棒向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给原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该月月底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小棒至今未付。另查,被告朱桂花与被告刘小棒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16日离婚。原审认为,被告刘小棒向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有被告刘小棒出具给原告李新装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及时将借款及利息偿还给原告,拖欠不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桂花与被告刘小棒原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桂花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未有约定,根据有关规定利息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小棒抗辩称当时没拿到25000元,只拿了10000元,而且为原告揽了工程,原告说给我30000元也没有给。因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桂花抗辩称与被告刘小棒夫妻关系近年来一直紧张,借款应当是被告刘小棒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桂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或对答辩人的起诉。该抗辩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小棒、朱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费200元,共计775元,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再审查明,2006年6月18日,原审被告刘小棒向原审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约定于当月月底归还,后经原审原告李新装催要未还。另查,1995年4月,朱桂花与刘小棒在未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于1996年3月23日生育长子刘鑫,于2005年2月16日生育次子刘政澎。2006年10月13日,本院审理了朱桂花与刘小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并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刘小棒向原审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原审被告刘小棒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朱桂花与原审被告刘小棒未经登记结婚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者之间系同居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故判令原审被告朱桂花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08)东民二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刘小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李新装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李新装要求原审被告朱桂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邮寄费200元,共计775元,由原审被告刘小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舒君义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浩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