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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志民与吴牧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民,吴牧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民,男,5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朱永利,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牧人,男,31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赵志民与被执行人吴牧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牧人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中的存款ⅩⅩⅩⅩ元。执行员 王 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