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宁金芝诉被告郑付利、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金芝,郑付利,杨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宁金芝,女。被告郑付利,男。被告杨秀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金芝诉被告郑付利、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