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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宁金芝诉被告郑付利、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金芝,郑付利,杨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宁金芝,女。被告郑付利,男。被告杨秀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金芝诉被告郑付利、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